解答 |
親愛的讀者您好:
一、國民法官法(草案)
1.參與者名稱: 國民法官
2.參與者來源/時間:一般國民/個案
3.參與者的法庭席位:與法官坐在一起
4.起訴狀一本主義:有
5.參與者的職權:決定有沒有罪及盼多種;與法官一起進行事實之認定、法律之適用與刑罰之量定
6.參與者與法官有無雙向交流:有(如審前說明、終局評議)
7.參與者可否詢問被告或證人:可以
8.判決有無附理由:有
9.可否就事實認定錯誤上訴:可以
二、參審(德國)
1.參與者名稱: 參審員
2.參與者來源/時間:具有意願或受推薦者/任期(5年)
3.參與者的法庭席位:與法官坐在一起
4.起訴狀一本主義:無
5.參與者的職權:決定有沒有罪及判多重;與法官一起進行事實之認定、法律之適用與刑罰之量定
6.參與者與法官有無雙向交流:有
7.參與者可否詢問被告或證人:可以
8.判決有無附理由:有
9.可否就事實認定錯誤上訴:區法院-可以/邦法院-不可
三、陪審(美國)
1.參與者名稱: 陪審員
2.參與者來源/時間:一般國民/個案
3.參與者的法庭席位:獨立一區,坐在法官一側
4.起訴狀一本主義:有
5.參與者的職權:決定有沒有最;單獨進行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
6.參與者與法官有無雙向交流:無
7.參與者可否詢問被告或證人:原則上不可以
8.判決有無附理由:無
9.可否就事實認定錯誤上訴:不可以
臺北市立圖書館 諮詢服務課 敬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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