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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與解答
問題敘述 |
所謂誘姦罪是指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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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答 |
親愛的讀者您好:
根據台灣《刑法》規定,「誘姦」並不是罪名,更不是法律名詞。按刑法第228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與此相關尚可能有:刑法第224條: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、第4項:「…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…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…」
臺北市立圖書館諮詢服務課敬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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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 |
資料庫來源:
網站名稱:台灣法律網/網址: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parent_path=,1657,&job_id=168164&article_category_id=243&article_id=94040(檢索日期:106年7月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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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問日期 |
2017/7/5 下午 04:38:31 |
回覆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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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日期 |
2017/7/5 下午 04:44:53 |
回覆館別 |
大安區/總館 |
回覆方式 |
電子信箱 |
問題形式 |
事實型 |
問題類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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