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題與解答

問題敘述 所謂誘姦罪是指什麼?
解答 親愛的讀者您好:
根據台灣《刑法》規定,「誘姦」並不是罪名,更不是法律名詞。按刑法第228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與此相關尚可能有:刑法第224條: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、第4項:「…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…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…」

臺北市立圖書館諮詢服務課敬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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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站名稱:台灣法律網/網址: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parent_path=,1657,&job_id=168164&article_category_id=243&article_id=94040(檢索日期:106年7月5日)
提問日期 2017/7/5 下午 04:38:31
回覆者 回覆日期 2017/7/5 下午 04:44:5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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